■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协商是方式和原则,监督是手段和途径,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是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强调要进一步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人民政协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人民政协的三项职能中,民主监督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都对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出了明确部署。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要求,各级党委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深刻阐述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以及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程序、工作机制,突出强调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对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准确把握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
准确把握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是做好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基石。习近平同志强调,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点。《意见》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协商式监督是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这是因为:第一,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开展监督不是靠强制约束力,而是靠政治影响力。第二,政协民主监督源自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优良传统。它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别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第三,协商是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和优势。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协商是方式和原则,监督是手段和途径,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是目的。
有人可能会产生疑惑:协商式监督是不是混淆了协商和监督两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是有区别的。协商是商量问题、共议问题,沟通思想、同谋计策。协商中有不同意见的表述,也有各种观点的碰撞,但这不等于监督。监督是发现问题、监视事情、批评缺点、督促工作。从它们的不同含义看,政协民主监督一方面是对决策提出意见看法,另一方面是对执行中的政策措施进行检查督促,但与协商不是一回事。其次要看到,政协的三项职能又是辩证统一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无论是从政协历史发展看,还是从现实政协工作看,三项职能确实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比如,全国政协的双周协商座谈会,既有协商的内容,又有监督的内容,还是参政的一种形式,很难说它只是履行哪一项职能。正因如此,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扎实有效开展政协民主监督
如何提高政协履职能力,是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在政协三项职能中,民主监督被普遍认为难度比较大、满意度比较低。近年来,人民政协不断深化民主监督实践,组织重点监督活动,深入研究民主监督中的实际问题,积极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工作。《意见》总结了政协各级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的实践经验,针对如何切实有效地开展政协民主监督,阐述了一系列有效的原则和方法。
抓住政协民主监督的重点。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人民政协要履行好民主监督职能,必须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着力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明确政协民主监督的重点,有利于我们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强化问题导向,找准存在的困难、短板和薄弱环节开展工作,使监督不流于现象表面,紧扣关键内容、精准聚焦发力,从而提高监督实效。广大政协委员要敢于讲真话、建诤言,及时反映真实情况,勇于提出建议和批评,帮助查找不足、解决问题,推动各项改革发展举措落到实处。
丰富和完善民主监督形式。政协章程明确规定,民主监督是“通过建议和批评的形式进行监督”。这一特点反映了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本质要求及统一战线内部“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基本原则。《意见》提出了5类监督形式,即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其他形式监督。人民政协要集成运用民主监督形式,坚持形式与内容相匹配,同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相结合,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寓监督于协商会议、视察、提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活动之中。同时,鼓励各级政协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民主监督的方式方法。
规范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程序。人民政协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于履行职能全过程,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需要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意见》注重突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程序化和可操作性。一是确定监督议题。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征求政府意见后,报党委讨论确定。二是组织监督活动。重点监督议题安排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三是报送监督意见。重点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四是办理监督意见。对于政协会议监督意见等报告,党委和政府应专题研究,或交相关部门办理;党政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办理情况的督查。
健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习近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因此,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具有强制性,但能发挥重要作用,这依靠的是制度化,需要不断健全规范化体系。《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四套机制,即知情明政、协调落实、办理反馈、权益保障机制,目的就是要把政协民主监督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确保在党委集中统一领导下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比如,建立办公厅会商制度,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监督工作同党政部门等的对口联系;办理单位应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要听取重点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等。
人民政协依章进行民主监督,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同志指出,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包括各民主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人民政协事业要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就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政协党组要把握监督的方向和原则、节奏和力度,确保党的领导落实到监督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监督要真监督、依章法,做到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四有”。组织政协委员积极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发挥政协委员中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同时,提高民主监督能力和水平,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我们相信,《意见》中这一系列制度、措施的落实,将有力促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人民政协将继续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全面深化改革凝聚共识、汇集力量、建言献策,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能量。
(作者刘佳义系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