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运作步骤,一般为:
一、提名推荐。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推荐地方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地方各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二、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反复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三、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进行协商和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四、公布。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向委员发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增补政协委员的程序,也需要经过提名、协商、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和公布这几个步骤。
2. 政协章程规定的委员权利和义务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会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六、有声明退出的自由;七、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政协委员的义务可归纳为: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二.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三、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政协决议。
3.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
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就是依据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过程,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有:
一、参加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议,通过小组讨论、大会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等对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进行协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
四、运用政协提案、政协信息等,向有关方面反映委员及其所联系的各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通过《人民政协报》等新闻媒体表达委员参政议政的意见等。
4.政协章程对委员违反章程和政协决议的行为纪律处分
政协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5.政协章程和有关制度对保障委员民主权利的规定
政协章程、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和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对切实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中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二、《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第四部分第十六条指出;“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
三、《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第九条指出:“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议见都可以发表。”
6.政协提案
政协提案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向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政协提案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特有的一项民主权利。每件提案均需经过提案委员会按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审查立案才能成立,是一种有组织的行为,具有严肃性;对所反映的问题需进行科学论证分析,具有科学性;需有可操作的具体建议,具有可行性。提案的办理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有一套规范的工作程序,要求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答复。
7.政协提案的“三不限制”原则
政协提案的“三不限制”原则是指委员提出提案的时间不限,内容不限,人数不限,就是说委员可以随时通过提案的形式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往政协参加单位和个人的提案,都是在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提出的。由于政协提案日益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全国政协六届二次会议决定,将只在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受理提案的提案审查委员会改为常设的提案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随即提出了“三不限制”原则。把提案工作作为政协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极大地调动了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案的数量和质量较之以往都有很大提高。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正确地理解“三不限制”原则,比如,对不宜用提案提出的内容(如纯属委员个人的私事),应采用委员来信或其他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8.提出提案几种形式
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提出提案一般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是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是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9.政协委员提出提案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对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如何提出提案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条:
一是提案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是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是提案的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10.提案的审查和处理程序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对提案的审查和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者提出的提案,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有的可以适当方式送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二是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的重大提案,可以作为建议案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送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研究处理。
三是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全体委员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提案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向委员反馈。
11.国务院办公厅对办理政协提案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l997年发出《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对提案办理工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二、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应当加强同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12.周恩来对政协的调研和视察工作重要论述
13.政协委员视察特点,几种形式。
视察是政协委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知情参政、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也是委员熟悉情况、了解形势、拓宽视野、学习提高的重要形式。委员视察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紧紧圈绕国家的大局和中心任务,紧扣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委会提出的重要课题,密切联系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按照实事求是和“小型、专项、节约、实效”的方针来进行。
二、视察、考察、参观学习多种形式相结合,以履行职能和学习教育为主要目的,使视察能够适应不同专业和界别委员的情况和要求。
三、以多种形式组成视察团,包括应地方和部委邀请联合组团,与专委会专题调研相结合组团等形式,使视察更具针对性,便于得到地方和各方面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14.政协委员参加视察时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注意做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政协委员每次参加视察活动之前,应先按确定的视察内容,可听取有关方面的情况介绍,并注意收集和了解被视察地区和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要注意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参加视察的政协委员,应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听取当地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对于在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与当地党委和政府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通过政协的渠道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加以反映。
三是要注意维护人民政协的良好形象。委员要按预定的视察方案参加活动,不违背有关规定提出个人要求。
15.政协专门委员会的由来
政协专委会的前身是工作组,早在
从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到政协第六届全国委员会,工作组由8个调整为15个。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把15个工作组(委)改建为14个专门委员会;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把14个专门委员会调整为8个专门委员会,即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教文卫体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台港澳侨联络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参加专委会的委员已达近千人。
各地方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不尽相同,由当地政协常委会根据政协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
16.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四项:一、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宜传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二、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促进对外友好交往与合作;四、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17.政协委员如何参加专门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规定: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全国政协委员组成。专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提案委员会的产生按提案工作条例办理。
凡是政协委员都可报名参加专门委员会,但由于专门委员会是一个经常性的工作机构,因此在确定人选时应考虑对专业情况比较熟悉、身体状况较好、能经常参加活动等因素。同时还要在构成上体现党派界别等特点。
为了加强政协组织和委员之间的联系,对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可根据委员本人自愿,由某一个专门委员会与之保持经常性的联系,随时发给有关材料,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必要时吸收他们参加有关活动。
18.政协委员参加专题调研时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政协的专题调研,是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委员履行政协主要职能的必要准备和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专题调研,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发挥专长。委员参加专题调研活动,一般应根据本人的专业特点,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领域或课题,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
二要注重宣传政策。委员在调研过程中,能够广泛接触各方面的人士和群众,应当帮助群众加深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重大举措的理解,增强贯策执行的自觉性。
三要反映社情民意。委员专题调研要深入工作实际,深入群众之中,掌握反映实际的第一手材料,了解平时难以听到的群众呼声。这些情况上达后,有利于党和国家制定和调整符合群众意愿的政策措施。
四耍注重调研成果。对调研材料要认真地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有份量的意见、建议,并为政协就某些专门问题形成建议案作准备,以便转化为政协履行职能的成果,这有利于促进党政部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19.政协委员如何了解和收集社情民意
人民政协开展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是人民群众的愿望,是执政党和政府的需要,也是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一项职责。全国政协要求每个政协委员一年至少提出一条有质量的建议,反映一条有价值的信息,使自己成为本界别名副其实的代表。
一、认真学习、熟悉政策、把握全局、扩大视野,广辟社情民意来源。
二、密切保持同本界别、本单位群众的联系,经常了解他们的愿望、意见和要求,包括容易被忽视的少数人的特殊要求,就近、就岗收集社情民意。
三、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专题调查等活动,尽可能地多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实地掌握第一手材料。
四、在自身的业务工作中和社会交往中,广泛接触各界人士,包括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外国的代表性人士,主动了解和收集社情民意。
20.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
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人民政协的各项工作和各种活动都含有反映社情民意的意义。因此,政协委员可以利用政协开展的各项工作或各种活动,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反映社情民意,其中比较固定的渠道有:
一、使用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用笺、委员专用语音信箱或热线电话等,通过政协信息向中央及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反映社情民意。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向有关部门反映社情民意。
三、运用《人民政协报》刊稿反映社情民意。
除此之外.委员也可利用提案、会议发言、视察和调查报告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社情民意。
21.新时期全国政协领导人对人民政协开展促进祖国统一工作的重要论述
22.人民政协开展促进祖国统一工作的内容和渠道
人民政协促进祖国统一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宣传贯彻有关祖国统一的方针政策;开展对台宣传工作;了解和研究有关台港澳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海外华人社会的重要情况;了解和反映台港澳侨各方代表人士对四化建设和祖国统一的看法和意见;开展对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华人联络工作,广交朋友;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等交流。
人民政协促进祖国统一工作的主要渠道有:
一、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扩大与“三胞”的友好接触,如组织有代表性人物出访,邀请“三胞”中知名人士来访等;二、邀请“三胞”中有关人士参加各种重大的纪念活动,如纪念民主革命先驱人物和著名爱国人士诞辰、逝世的集会,纪念有关国共合作事件的集会,纪念有关台湾重大事件的集会等;三、邀请“三胞”中的代表人士参加政协举办的各种联谊活动,如新年联谊会、新春同乡会、中秋茶话会、国庆联欢会、书画联谊活动等;四、向台港澳和海外征集和交流文史资料等。
23.政协委员如何为促进祖国统一发挥作用
政协委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人与台港澳和海外有着深厚关系和历史渊源,在促进祖国统一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协委员应当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和联系,广泛结交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对待不同信仰和见解的旧友新朋,应本着能谈则谈,愿聚则聚,宽松自然,适可而止的精神,既有情感交流,又有观点交锋,但态度应当是热情友好的。通过广泛接触,要大力宣传“一国两制”以及有关祖国统一的方针政策;介绍祖国大陆的建设成就,澄清台湾当局和“台独”势力对大陆情况的歪曲,使更多的人了解祖国大陆改革开放政策和人民生活状况,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对祖国建设和统一大业的关注。
23.政协文史资料工作的倡导
人民政协的文史资料工作是在周思来担任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期间倡导并开展起来的。
24.政协文史资料工作的“三亲”原则
政协文史资料工作必须遵循的“三亲”原则是“亲历、亲见、亲闻”
政协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于1960年1月编辑的《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的《发刊词》中指出:“我们征集和编印稿件所要求的,是第一手的真实的历史资料,也就是作者根据他们的亲身经历和见闻所写的具有历史价值的资料”。在这以后,从事文史资料研究的同志把“亲身经历和见闻”概括为“亲历、亲见、亲闻”。并把它作为征编文史资料工作的一个主要原则。
25.当前政协文史资料工作的重点
1989年召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政协文史资料工作的重点应当从建国前转到建国后,文史资料工作当前要贯彻“三加强一开拓”的要求,即在继续挖掘建国前政治军事史料的同时,加强对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史料的征集,加强对少数民族史料的征集,加强对台港澳及海外史料的征集与交流,开拓建国后史料征集的新领域。
26.政协委员参加文史资料的征集工作
关于文史资料的征集范围、时限、重点、类型,历届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都根据具体情况有所规定并不断加以调整。当前政协委员参加文史资料的征集工作,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撰写记述本人亲身经历的回忆录;二是向有亲身经历人土调查访问后所作的记录;三是个人或集体通过向亲身经历者调查访问整理的对某一人物或事件比较完整的资料;四是根据本人的经历对各种文献资料或别人写的资料所作的考证、订正成补充。无论哪个方面,都要体现亲历、亲见、亲闻的待点。比如:末代皇帝溥仪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撰写的《复辟的形形色色》,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沈醉撰写的《国防部保密局内幕》和《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内幕》等,都是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全国政协委员撰写或征集的文史资料,可直接寄送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办公室阅处,对于有价值的可供公开发表的文史资料,可以在《文史资料选辑》中发表,有的可送交全国政协办公厅所属的中国文史出版社编印出版。
27.人民政协业已征集的16亿字文史资料的主要内容及代表性的出版物
人民政协文史资料工作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截至1995年底,全国各级政协已征集和出版了文史资料16.6亿字,内容包括政治、军事、工商、经济、科学、文化、教育、民族、宗教、华侨、社会等方面。这些史料,在存史、资政、团结、育人方面发挥了特有的作用,因而深受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欢迎。
文史资料具有代表性的出版物是《中华文史资料文库》。这套大型丛书是从全国各级政协业已出版的文史资料选辑11600多辑、专辑资料4400多种,共计16亿字文史资料中荟萃的精华,共3000万字。《文库》的出版,既是对30多年文史资料工作成果的总结和检阅,也是人民政协奉献给社会的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
28.人民政协征集的第一批文史资料撰写、主要内容
根据周恩来“把知识和经验留给后代”的指示,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于
29.政协学习工作的“三自”原则
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学习,是人民政协的一个优良传统。政协的学习工作历来提倡“三自”原则,即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分析问题、自己解决问题,坚持“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和风细雨,自由讨论。
30.政协学习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人民政协组织经常性学习的主要内容有: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重要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
——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方针、政策,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知识。
人民政协组织委员学习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从各级政协组织学习工作的实践经验来看,普遍采用的形式和办法有:
——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进行学习讨论。
——依托学习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以及基层的委员活动组,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座谈,把学习工作同参政议政活动结合起来,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邀请党政领导、部门负责同志以及专家学者举办专题报告会、情况通报会。
——举办知识讲座或读书班、培训班,适当地组织一些参观、考察活动。
——创办内部《学习资料》和各种形式的政协报刊,编印介绍政协和有关知识的小册子,举办学习政协、统战知识竞赛活动等。
31.政协委员、政协负责人参加学习培训渠道
政协委员、政协负责人参加学习培训有多种渠道:一是中共党员的政协委员和政协负责人,可以参加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举办的培训班;二是非中共党员的政协委员和政协负责人,可以参加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和地方社会主义学院举办的培训班;三是可以参加全国政协干部培训中心或地方政协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读书班、研讨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