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5日区政协九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了充分发挥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本届政协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常委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根据需要,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和机关副科以上干部,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可列席常委会会议。
二、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并提前三天发出通知和有关材料。
三、常委会议的任务: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2、组织实施人民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所作出的有关决议。
3、决定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召开的时间、议程,讨论决定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的常务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等。
4、协商讨论区委、区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政治经济、社会事业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区委、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讨论通过区政协的工作计划安排和总结,审查重要的视察、专题调研报告及建议案,决定区政协重大事项。
6、决定区政协机构的设置和变更,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7、协商决定下一届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人选及本届委员会委员的增补事宜。
8、需常委会议审议和向常委会议通报的其他事项。
四、常委会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五、常委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围绕会议专题有关文件资料认真研读,并做好发言准备。
六、 常委会议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会议事项须作出决定的,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七、建立常委会参加会议情况登记制度,常委应按时参加常委会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先报告主席同意,方可请假。常委两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常委会议的,区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常委全年不参加常委会议的,经主席会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常委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八、常委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会后及时形成《常委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送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并决定印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