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区政协九届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健全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政协机关各室有关同志参加。
二、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集。
三、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可提出关于会议议题的建议。
四、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五、会议的任务
1、研究提交主席会议审议的各项工作及文件材料。
2、研究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和以政协名义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
3、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4、协调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调研视察等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
5、传达学习与政协机关工作有关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6、讨论研究加强机关建设和机关日常工作的有关问题。
7、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秘书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七、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协商讨论。
八、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必要时可尽快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并决定发送范围。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