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区政协九届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发挥主席会议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议事效率,处理好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的组成和安排
1、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2、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必要时,召开主席扩大会议,副秘书长及与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3、主席会议的时间,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4、主席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提出,报主席审定。
二、会议的任务
1、研究处理常委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会务工作。
2、学习传达贯彻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政协的重要会议精神。
3、协商讨论区委、区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议以政协三水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建议案。
5、召开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的文件等。
6、审议区政协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的有关事项。
7、讨论决定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的视察、考察和专题调研等重要活动。
8、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人事任免事项。
9、审议区政协机关及各专门委员会重要的工作规则、条例、制度等。
10、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三、会议的要求
1、主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事和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协商讨论。
2、主席会议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事先报告主持人同意,方可请假。
3、会议的通知及有关材料应事先送达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发言准备。
4、主席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会后应及时形成工作安排意见或《主席会议纪要》并负责督办。
5、《主席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送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并决定印发范围。